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预算调整和变动

  第三十九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第四十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年度预算非因重大、特大事项,一般不准随意调整。当年追加预算仅限于: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政策性调整,应对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议定的临时必办事项,以及其他经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确需安排经费的项目。其余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一律转到安排下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引发的新增支出,由本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公用、基本公用经费及其他自有资金中自行调剂解决;自行无法调剂解决确需追加预算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三条 在预算安排之外,确需由财政部门追加支出预算的事项,所需资金由预备费或预算超收收入等新增财力解决。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定期将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四十五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各部门、单位均要严格执行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支出预算项目需作变动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或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等变化的,要在改变财务隶属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资金划转手续。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执行中由于政策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撤销或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程序调整预算。

  第四十八条 预算内列收列支项目及专项收入超收、短收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超、短收预算追加(减)申请,市财政局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