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的时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和核算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本级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负责组织市本级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市本级预算执行,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组织财政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预算任务,及时落实到所属各征收单位。
(三)督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及预算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款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合理组织、调度、拨付预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监督检查其预算执行情况,同时,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审批部门支出预算调整和追加(减)等事项;办理预算划转手续;批复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及决算。
(七)组织和监督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等各项财政改革工作。
(八)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提出经济财政形势和财税政策变化对本地区财政收支的影响及增收节支的建议。
第九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并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标准征收各项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和免征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三)提出收入预算变更的建议和方案。
(四)加强对所属各纳税人和缴费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五)建立健全收入征收基础数据库,提高预算收入预测的准确性和收入征收效率,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收入计划执行情况报表、税收完成情况通报和市重点纳税企业纳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