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8〕3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组织制定的《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本级预算执行和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资金缴拨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是实现预算收入和支出并予以监督的过程,包括预算收入执行、预算支出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分析、财政决算与监督。
第三条 预算执行坚持的原则:
(一)严格预算约束。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预算。
(二)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切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收入预算。同时,也不得征收过头税和乱收乱罚。
(三)合理调度预算资金。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实施进度,及时、准确地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以及与市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