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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元旦春节期间发放节日临时补助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元旦春节期间发放节日临时补助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7〕101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保障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发放节日临时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以2007年12月-2008年2月为准)。对已享受元旦春节期间节日生活补助的农村不可扶家庭以及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农村五保户不在此范围。

  二、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节日临时补助标准为150元/户,采取“节日临时补助券”的形式,用于在指定供应店领取粮油等生活必需品。

  三、有关事项

  (一)定点供应。各街道(乡镇)应在辖区范围内,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指定节日临时补助定点供应店。

  (二)盖章有效。节日临时补助券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和指定的供应店加盖公章后生效;持券低保家庭在街道(乡镇)辖区范围内指定供应店内,领取等值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

  (三)使用时间。节日临时补助券使用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过期作废。

  (四)结算程序。各供应店将回收的节日临时补助券集中后与各街道(乡镇)结算,其中1月底以前结算一次,由各供应店将回收的节日临时补助券清点后,移交街道(乡镇)救助事务管理所,不结算经费;3月1日-10日为具体结算期,各供应店应将所有回收的节日临时补助券与街道(乡镇)救助事务管理所核对无误,经双方确认后,由街道(乡镇)支付所有货款。各街道(乡镇)在3月15日前将具体结算数据上报区县民政局。3月20日区县民政局将汇总结算数据上报市民政局。

  (五)经费来源。此次节日临时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市民政局将按照实际数与各区县结算。为便于基层救助机构与各供应点的结算工作,市民政局将按照2007年12月底的城乡低保户计算机户数(不包括农村低保不可扶家庭),先行下拨70%的经费;余额待各区县具体结算数据上报后,按照实际结算数,多退少补,在2008年3月底前一次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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