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7]107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部分城乡困难家庭中患病人员的医疗困难,决定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其发放临时医疗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已经给予大病重病医疗救助,但仍有较大困难的人员;
(二)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中因患常见病或慢性病的门急诊费用发生较大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三)患精神病、尿毒症和癌症等三类大病重病且发生医疗费用较大,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但未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一)上述第一类对象可酌情给予临时医疗补助。其中,自负医疗费用3万元以下的人员,补助标准一般为500元/人,特别困难的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自负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人员,补助标准一般为1500元/人,特别困难的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
(二)上述第二类对象可给予临时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为200元/人,最高不超过500元/人。
(三)上述第三类对象可酌情给予临时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人。
对象范围有重叠的,救助标准按就高的原则享受。
三、资金渠道
以上在元旦春节期间对患病困难人员的临时医疗补助额度,全市共安排2500万元,具体分配按2007年1-11月各区县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各区县低保人数(详见附表)。具体补助项目由区(县)民政局按上述规定审批后统一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对第三类对象的临时医疗补助资金支出,各区县不得高于支出资金总额的20%。
四、工作要求
(一)在2007年12月20日前受理的医疗救助申请,务必在12月25日前全部办结;在2008年1月15日前受理的医疗救助申请,务必在春节前全部办结。
(二)为及时缓解上述困难人员的医疗费负担,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所自接受医疗救助申请后,到区(县)民政局完成审批程序的时限不得超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