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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外资突破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及标准:
  对完成实际到账外资目标任务、当年增幅50%以上且在全市排名前两位的县区(含开发区),分别奖励6万元和4万元。
  第九条 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及标准:
  1.对单位产值能耗比上年下降5%以上,且节能技术改造投资在全市排名前5位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
  2.对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且目标责任状完成率在全市排名前两位的县区,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十条 人力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补助、奖励范围及标准:
  1.加大对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组织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参加高级研修班、专题讲座等活动,每年安排专项培训经费30万元,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经贸委共同掌握使用。支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海外培训,对经过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备案确认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补助50%培训费用。
  2.加大对企业急需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企业从市外引进工业主导产业的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当年“宿迁市急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所在地向当地经贸、财政部门申报,集中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需要时可对有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实地核查情况,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提出当年的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及时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种性质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和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奖励或补助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公示制度。对拟奖励或补助的企业、项目或产品,在兑现前公示三天,接受各方评议。对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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