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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 1、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3、土地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4、争取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5、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八)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监管。建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服务网络,街道办、社区、居委会需指定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等程序,按照《宿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市建设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城市常住户口和一定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范围,不得将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土地征用安置等用途。
  申购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轮候制度。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全市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府分解下达到县区,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也可以由县区政府直接组织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按家庭人口及结构合理确定,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在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建筑面积和套数等要求作为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3%核定;县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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