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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市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和农村集中居住点配套技术标准的通知

  村庄生活垃圾收集应实行垃圾袋装化,按照“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垃圾收集处置模式,确定生活垃圾收集点和收集站位置、容量。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m。
  根据村庄规模,结合村庄公共设施合理配建公共厕所。1500人以下规模的村庄,宜设置1~2座公厕,1500人以上规模的村庄,宜设置2~3座公厕。公厕建设标准应达到或超过三类水冲式标准,每座建筑面积不少于30m2。
  五、消防设施
  靠近城区、镇区的村庄可依托城区、镇区消防队,其它村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六、公共服务设施
  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配置参照表

内  容设 置 条 件建设规模
1.村(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地设置,可附设于其它建筑100-300m2
2.幼儿园、托儿所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
3.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不少于50m2
4.老年活动室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5.卫生所、计生站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不少于50m2
6.健身场地可与绿地广场结合设置不少于150 m2用地
7.文化宣传栏可与村委会、文化站、村口结合设置长度不少于3m
8.公厕与公共建筑、活动场地结合每座不少于3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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