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记录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审批(转移)事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记录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工资审批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核拨事宜。
第十五条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由负责安置的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用编进人指标,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确定接收安置单位后,向接收安置的单位下达安置用编进人指标,负责安置的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安置用编进人指标落实安置人员。
第十六条 系统内跨单位调整人员,主管部门应事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凭机构编制部门批件到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商榷办理人员调整事宜,并即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符合规定的,机构编制部门即时办理备案登记,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变更《机构编制管理证》的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含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时,所在单位应即时到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市、县(区)委管理的干部,凭任职文件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即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变更《机构编制管理证》的有关内容;其他干部凭任职文件、组织部门的干部备案表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符合规定的,机构编制部门即时予以备案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变更《机构编制管理证》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工作人员调出、参军、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减员情况,应当核销人员编制,所在单位应当在自上述情况出现30日内,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即时在“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中调整或者删除有关人员的信息,办理核销人员编制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度审查制度。每年12月份,机构编制部门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记录与“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以及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