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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提供信息共享平台;核发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并即时作出变更记录;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指标;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对《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年检,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进人指标,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录用(聘用)、调配、安置人员;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记录,确定相关人员工资待遇等。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出编记录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第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出编记录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正确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工作联系,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分析有关问题,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见;建立相互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确需补充工作人员,应于每年初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用编进人指标;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下达用编进人指标。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指标申请报告,当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进人指标,到组织人事部门商榷补充人员具体事宜,拟进人员确定后持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手续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登记手续。符合规定的,机构编制部门即时办理入编登记,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变更《机构编制管理证》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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