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办公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