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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8)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金昌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原《金昌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金政办发〔2004〕129号)同时废止。

市长:郑玉生

二○○八年四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市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致贫返贫,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国家救济与社会帮扶相结合;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四)低标准起步、规范化管理、逐步提高、稳健运行;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城市居民;
  (三)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第四条 医疗救助范围
  (一)肾衰竭;
  (二)恶性肿瘤;
  (三)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四)糖尿病伴并发症;
  (五)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六)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八)原发性高血压(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
  (九)肺源性心脏病;
  (十)慢性肝炎(活动期);
  (十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十二)其他特殊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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