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
金昌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原《
金昌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金政办发〔2004〕129号)同时废止。
市长:郑玉生
二○○八年四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市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致贫返贫,根据
民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国家救济与社会帮扶相结合;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四)低标准起步、规范化管理、逐步提高、稳健运行;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城市居民;
(三)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第四条 医疗救助范围
(一)肾衰竭;
(二)恶性肿瘤;
(三)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四)糖尿病伴并发症;
(五)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六)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八)原发性高血压(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
(九)肺源性心脏病;
(十)慢性肝炎(活动期);
(十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十二)其他特殊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