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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相结合。对大多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取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的方式,增强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可按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人均面积15平方米和市场平均租金的80%给予补贴,租赁补贴每户不得超过200元/月。实物配租重点解决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及急需实施住房保障的家庭。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一是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造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二是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规模以上住宅小区内,要求开发企业以建设总量2%比例配建部分廉租住房,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按成本价收回或回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三是结合旧街区平房改造,清退、回收未出售直管公房,用于廉租住房。四是积极指导并督促酒钢(集团)公司等企业加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筹措资金,建设和改善住房,拓宽增加廉租住房房源的路子。五是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发展租赁企业,培育租赁市场。
  (四)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要根据《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和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市财政、房管等部门要积极筹措安排廉租住房资金,切实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时到位:一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随财力增长每年保持合理的增长比例。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保持在5%左右。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五是认真落实福利彩票收益提成及社会捐赠等形式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六是积极申请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财政补助资金等给予支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切实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民政、房管、统计和城区工作办等部门确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民政、城区办等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凡是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收回。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要全面落实《嘉峪关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按需建设”的原则,每年按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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