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的意见的通知
(池政办[2008]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新型工业化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振兴,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的重大意义
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含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工业集中区)是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步伐,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从推进池州工业化,实现新跨越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工业集中区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奋发有为,全面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
二、科学制订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
各地要结合区位和产业布局,科学制订工业集中区产业发展规划,突出发展主导产业,把工业集中区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充分发挥工业集中区在振兴县域经济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国家和省打造长江经济带的要求,工业集中区要尽量沿长江或国省道干线布局。到“十一五”末,沿长江和国省道干线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都可建设一个工业集中区。
三、保障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中,要充分考虑工业集中区发展的需要,预留用地。要加大未利用土地的利用力度,积极引导和支持乡镇做好旧城镇改造、迁村并点、土地整理等工作,促进集中用地和集约用地,将通过土地置换、增减挂钩等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向工业集中区倾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乡镇要充分利用土地流转政策,保障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根据省有关规定和集约用地原则,工业集中区的项目投资强度和实现销售收入最低不得低于80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