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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推行科学、合理、有效、安全的临床输血,积极开展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为临床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 输血科(血库)应指导取血人员做好血液运送过程中冷链的保护,有权拒绝非医护人员或未接受培训人员取血。

  第四十三条 应建立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处理规程,有专人负责对临床输血不良反应进行调查与处理。遇到重大输血事故或血液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供血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开展的业务工作范围

  (一)血型血清学检测(附件3)

  (二)输血科可根据临床需要,开展自身输血、病理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及全血置换等输血治疗。

十、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院法定代表人为输血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负责人为输血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 质量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输血科(血库)人员应接受质量管理培训,定期考核评估,并建立业务技术档案。

  第四十八条 开展输血新技术必须经过审核确认。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输血科(血库)会议制度,定期对输血质量和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评估与持续改进。

  第五十条 每月对本院用血情况统计分析,并向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报告输血管理工作。及时向临床科室反馈临床用血情况并给予指导。

  第五十一条 建立与实施输血文案保存管理规程。从血液入库、配血到发放的全过程记录应完整,保证其可追溯性。记录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清晰可辨,更改应留有原记录痕迹并有更改者签名。记录保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病人用血记录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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