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应建立和实施输血科(血库)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工作场所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分区明确,标识清楚。应制定与实施清洁和消毒规程,配备消毒灭菌和环境温度、湿度控制设施,并持续监控和记录;有安全防护与急救设施,标识醒目。储血室、治疗室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要求。
第三十四条 应严格执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十五条 应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包括HBsAg、抗-HCV、抗-HIV和梅毒),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输血科(血库)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应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输血科(血库)工作区域。
九、业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输血科(血库)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附件2)。
第三十八条 按照卫生部《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血液接收、核查、保存、发放、收回、报废、输血相容性检测及相关实验诊断的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第三十九条 临床所用血液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提供,不得使用非指定机构提供的血液和原料血浆,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再分离制备血液成分。
第四十条 制定本院年、月、周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单位申报;根据临床用血情况,设定本单位各类血液品种的安全库存量,一般不少于3天日常急诊用血量;根据供血单位血液库存信息,协调临床医疗择期用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