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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输血科主任应具有医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五年以上,有丰富的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并能成为医院输血医学学科带头人。

  血库主任应具有医学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三年以上,有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

六、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输血科(血库)业务工作的需要(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 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仪器、设备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实施仪器设备的确认、维护、保养、校准和持续监控等管理制度,明确维护和校准周期,所有设备必须满足预期使用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计量器具应符合检定要求,有明显的检定合格标识。

  第二十六条 关键设备应有惟一性标签标记,维护、校准及使用记录完整,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有输血科(血库)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实施的人员及职责。

七、试剂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实施血型鉴定、交叉配血等试剂与试验材料管理制度。包括试剂与材料生产商和供应商的资质评估,试剂与材料的评估、选购、验收、储存、登记、发放、使用以及库存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试剂与材料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选用的试剂与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能保证供给。

  第三十条 每批试剂与材料使用前应进行确认并记录,记录应包括确认的人员、方法、质量控制方法和接收标准等。

八、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一条 应遵从《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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