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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第十条 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 及时向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第十三条 做好无偿献血、互助献血、临床用血政策的宣传,并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建筑与设施

  第十四条 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应满足其功能和任务的需要,输血科不少于200m2,血库不少于80m2。

  第十五条 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符合卫生学要求,应具备双路供电和畅通的通讯设施。

  第十六条 输血科至少应设置储血室、配血室、发血室、值班室、办公室、洗涤室及库房;血库至少应设置储血室、配血室、发血室、值班室。各室布局、流程应合理。

  第十七条 应有存放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的安全场所。

  第十八条 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人员配置

  第十九条 输血科(血库)人员的配备应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年用血量大于10000单位的,应至少配备8人,其中临床医学专业至少1人;年用血量在5000-10000单位的,应至少配备6人,有条件的应配备临床医学专业人员1名;用血量在5000单位以下的,至少配备4人;未设置输血科(血库)的,应由检验科指定专人负责输血工作。

  第二十条 输血科(血库)人员应具有医学中等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经过临床输血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其中医学检验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卫生技术人员高、中、初级职称比例1:3:5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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