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 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储存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独立血库,履行储血点和输血科(血库)功能。
三、功能与任务
第七条 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 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承担储血点任务的输血科(血库)还应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 按照卫生部《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