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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政〔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为民执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从严控制成立新的行政执法机构
  从事行政执法的单位,必须经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从事委托执法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公布。未经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委托执法公告的单位,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2008年7月1日起,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其工作人员持有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一律收回。
  严格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郑政文〔2007〕112号),从严控制成立新的行政执法(监察)队。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将行政执法权委托实施的,各级、各部门均不得成立新的行政执法机构,将行政执法职责委托实施。自郑政文〔2007〕112号文发布后违反规定成立的各种、各类行政执法队伍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工作人员不核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已经从事行政执法的要立即纠正,取消执法资格。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需成立行政执法(监察)机构的,成立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人民政府批准。
  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组织的正式在编人员,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资格认证,按照规定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今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教材、统一组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考试试题、统一评卷、统一资格审核。完善年度认证办法,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将年度认证工作与平时执法情况、平时表现和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结合起来,和业务能力、业务素质结合起来,要严格把关年度认证工作,对不符合执法工作要求的人员,收回执法证件,所在单位要将其调离出执法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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