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8〕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府纠风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纠风办)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大预防不正之风工作力度,确保新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进一步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为构建和谐广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切实抓好各项专项治理工作。
1.严格落实价格监管政策。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对粮食、肉类和食用油等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也要加强监管,强化市场价格检查与巡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等行为,确保中央和省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2.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一是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监督,完善政策制度,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等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确保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广泛惠及群众。二是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健全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规运作、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做到应缴尽缴,公平合理,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发挥更大作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广大职工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三是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扶贫、救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等行为。各级纠风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基金、公积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