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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以上工作由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利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

  1.加快天然气市场整合力度,扩大天然气用途用量。2008年6月底,完成市场整合和《燃气中长远发展规划》、《石家庄市主城区天然气置换管道煤气工作实施意见》,优化能源结构。完善20座天然气加气站工作,新建3座加气站。到2010年,天然气用量达到10亿立方米以上,替代原煤12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19万吨,减少烟尘36万吨。

  2.推广使用太阳能,加大太阳能路灯在公共照明方面的应用量。

  3.实施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发展农村沼气,沼气用户占总农户数的20%。

  以上工作由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降耗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将节能指标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对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节能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制订节能方案,细化分解年度节能任务。对列入省“双三十”和市15家重点节能企业,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每季一调度,每半年一通报,每年度一考核,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和完成。

  (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有关企业签订分年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能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其实施停水、停电等措施,并予以公布。对淘汰落后任务落实不力、有故意包庇、隐瞒行为的,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全力争取国家、省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降耗项目的支持。从2008年开始,市级财政每年安排节能奖励专项资金1000万元,制订《石家庄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支持节能十大工程项目、节能企业、单位进行的节能技术改造。各县(市)、区也要建立节能奖励、淘汰落后产能等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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