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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4.宣传贯彻《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完善企业能源计量工作。完成“省双三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和排污计量器具配备工作。

  5.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2008年关停小火电机组5台,容量2.7万千瓦;淘汰焦炭行业焦炉4台,产能15万吨;淘汰水泥行业生产线13条,产能113.8万吨。2009年关停小火电机组7台,容量13.22万千瓦;淘汰焦炭行业焦炉6台,产能40万吨;淘汰水泥机立窑生产线17条,产能159.2万吨;淘汰落后造纸能力0.3万吨;对落后石灰土立窑全部淘汰。到2010年,全市共关停小火电机组47台,容量60.42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能力9万吨;淘汰焦炭行业焦炉15台,产能198万吨;淘汰水泥行业生产线62条,产能534万吨;淘汰落后造纸能力1万吨。

  以上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推进节能十大工程

  实施燃煤锅炉炉窑节能、余压余热利用、绿色照明、电机变频改造、空调家用电器节电、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项目。

  1.2008年计划投资21.4亿元,完成99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现节约标准煤43万吨。重点建设鹿泉东方鼎鑫集团公司窑尾低温余热发电项目,节能2.1万吨标准煤;完成河北敬业集团高炉煤气和差压发电项目,节能10万吨标准煤。

  2.2008年,重点淘汰更新工业企业176台变压器,总容量109994千伏安,实现年节电1100万千瓦时。到2010年,对符合改造条件的电动机全部完成变频改造,实现节能20%以上。

  3.2008年,在2-3个公共机构进行能量系统优化改造试点,并逐步推广。

  4.大力推广太阳能及LED绿色照明,城市道路照明实现节电10%以上。

  5.发展集中供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城区年新增集中供热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节约标准煤31万吨,减少烟尘排放9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4.9万吨。市区集中供热率保持在80%以上,各县(市)、矿区不低于50%。以上工作由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推进建筑领域节能

  1.石家庄市区新建居住建筑全部执行节能65%的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全部执行节能50%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出台《石家庄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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