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通信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减小危害范围。
  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商务部门要协助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的监管工作,严防直销企业利用直销搞传销。
  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教育,防止个别医务人员向患者推销保健品。
  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传销人员的收容、遣返办法,做好外来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供电、供水部门要配合公安、工商部门的执法行动,对查处的传销窝点实施断电、断水等非常措施。
  财政部门要保证打击传销工作专项经费。
  其他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打击传销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做好群众和居民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协助执法部门的打击行动。凡在本行政区内多次出现传销活动,基层组织未尽到报告和协查职责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突出打击重点,区分打击对象,分类妥善处置,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在打击传销专项工作中,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挽救失足人员,教育广大群众”的原则,分类处置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一)严厉打击“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重点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活动;以招工、招聘、兼职为诱饵,诱骗在校学生、下岗职工、少数民族、复转军人、离退休人员、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参加的传销活动;利用互联网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活动。重点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传销组织网络。
  (二)依法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首要骨干分子,以及在传销活动中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凡传销活动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刑事犯罪案件追诉标准,涉嫌非法经营、诈骗、非法拘禁等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教唆、煽动、组织传销人员暴力抗法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凡是多次参加传销活动,影响恶劣,经教育和遣返仍不回原籍,继续参与传销活动的,予以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