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有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深入实际,现场督查。要深入基层、企业、生产经营一线,实地督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真正掌握安全工作情况。
(三)座谈交流,听取意见。适当召开有安全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及一线职工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对当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并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
(五)及时反馈,分级督办。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过程中,督查组要书面向被督查地政府通报督查情况及发现的隐患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被督查地政府必须认真研究整改隐患的办法措施。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自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安办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
(二)周密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具体的督查工作方案,于4月底前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部署、落实到基层、到企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安办。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做法、成效和经验,并结合“安全生产月”和“海西安全发展行”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要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三)突出重点。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对事故频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县(市、区)、行业,特别是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以及易发生较大自然灾害的区域、场所,必须逐个督查到位,不留死角。
(四)强化督查。实行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督查行动与效能监察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市政府安委会将于5月中旬和7月中旬,组织7个综合督查组,分别对各县(市、区)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部署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从5月份起,市级各牵头单位要组织专项督查组,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督查活动。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抄送市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