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组织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应在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5.2 大型地质灾害应急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应在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灾各项工作。
5.3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5.4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调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