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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当地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生6人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在6小时以内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生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在1日内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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