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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乡村公路规划和养护计划,做好本辖区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村公路的养护工作,组织检查、考核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和村公路的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配合支持县乡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落实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拟定乡村公路规划和养护计划,对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并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村公路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工作。有条件的县(区),也可将村道纳入县(区)、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统一养护,具体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按照中央1号文件确定的“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逐步把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管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一)按照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确保质量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市、县(区)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由省、市财政和汽车养路费安排补助,省级财政和汽车养路费具体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市级财政补助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5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给予补助。结合我市实际,具体安排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根据各区县的财政状况,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周至县、蓝田县市财政补助比例为70%,未央区、雁塔区市财政补助比例为30%,其他县(区)市财政补助比例为50%。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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