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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4.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无仓储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及小型农药、油漆、化学试剂零售商店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
  5.烟花及烟火药类生产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爆竹及其他类生产企业不低于人民币6万元,省级烟花爆竹批发及烟花爆竹药材批发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市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低于人民币6万元,县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零售企业除外)。
  (三)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模和标准,自行填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核定表”(附表2),申报应当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根据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化解安全生产风险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
  (四)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1.企业按照下达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时足额存储。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2.全市风险抵押金存储暂由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营业部代收(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代理银行要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的管理要求,落实专户管理;
  3.企业可在指定代理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存储风险抵押金,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西安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五)跨市、区县经营的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和采掘施工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五、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必须填报“企业动用风险抵押金申请表”(附表3),附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说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到代理银行办理手续,企业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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