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无仓储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及小型农药、油漆、化学试剂零售商店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
5.烟花及烟火药类生产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爆竹及其他类生产企业不低于人民币6万元,省级烟花爆竹批发及烟花爆竹药材批发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市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低于人民币6万元,县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零售企业除外)。
(三)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模和标准,自行填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核定表”(附表2),申报应当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根据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化解安全生产风险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
(四)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1.企业按照下达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时足额存储。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2.全市风险抵押金存储暂由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营业部代收(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代理银行要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的管理要求,落实专户管理;
3.企业可在指定代理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存储风险抵押金,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西安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五)跨市、区县经营的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和采掘施工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五、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必须填报“企业动用风险抵押金申请表”(附表3),附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说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到代理银行办理手续,企业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