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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18)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况;

  (19)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0)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招考、聘用信息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进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

  (21)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2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2.3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关于主动公开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4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5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6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7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8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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