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公务员法第
101 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条件进行惩戒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保障受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诉。
1.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以及作出复核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要严格按照《
公务员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切实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2.公务员申诉制度实行二级申诉制。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申诉处理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再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3.公务员的申诉,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公务员分别向以上机构提出申诉的,由最先收到申诉材料的机构受理。
4.公务员的申诉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否则不予受理。申诉材料不齐备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并限期补正;在规定限期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5.对公务员申诉案件的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参与调查的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并符合回避的规定。调查材料应提交公正委员会,由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与申诉事项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主任一般由负责受理申诉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五、抓好行政处分的落实
落实行政处分是贯彻实施
《处分条例》的关键。各处分机关在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作出处分后,应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落实其处分的相应后果及影响(如工资、职级、职务调整、解除人事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