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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在实施《处分条例》过程中,要贯彻“从严治政”的方针,把严格依法依规始终贯穿于立案、调查、处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处分条例》的处分标准和量纪幅度依法实施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不枉不纵,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处分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权限

  坚持公务员处分的权限与公务员的任免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1.对经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市、县(市、区)各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须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

  2.对经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市、区)、乡(镇)政府领导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须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

  3.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务员的开除处分,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4.对于由监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处并予以处分的,应按规定抄送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程序

  任免机关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贯彻“程序合法”原则的必然要求。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作出处分决定以及受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要认真遵循《处分条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 号),《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 号)以及《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厅发〔2005〕13号)等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同时,各处分决定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同级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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