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补助水平。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上涨指数,适当提高实际补助水平,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的县(市、区)要将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120元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的县(市、区)要提高到110 元以上;洛江、南安、惠安、安溪、永春、德化等县(市、区)农村低保对象(不含五保对象)的月人均补助水平应提高到62元以上。今后,各地都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城乡低保标准与补助水平自然增长的动态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提高补助水平。
(四)逐步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根据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财力有困难的,五保供养标准可先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以后逐年提高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目前尚未参照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的泉港区和惠安县,要从2008年1月起执行。
(五)改进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要建立大病救助先行支付制度,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把“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医后救助”等有机结合起来。针对当前医疗救助水平比较低的问题,要适时修订救助政策,降低直至取消起付线,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各县(市、区)要落实好本级医疗救助配套资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和水平,全年发放的医疗救助金额不得低于当年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的70%。
二、严格城乡低保资金管理
(一)严格实行低保资金专户管理。各地低保资金(含五保对象补助资金)一律进入低保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低保资金安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乡(镇、街道)负担的低保资金,应先上缴到县级专户,再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二)完善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办法。为保证低保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各地要进一步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资金周转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月发放,方便保障对象,确保低保对象及时足额领到低保金,切实有效解决其生活困难。
(三)做好年度低保工作检查和资金预算。每年年底,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农办、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对城乡低保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办法。年度检查的重点是省、市级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本级负担资金预算安排到位情况、低保对象身份核对情况等。通过检查,在严格保障范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合理核定下年度保障人数,提出下年度所需资金的预算方案,确保本级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