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自1998 年全面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2004〕3号)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目标,为构建和谐泉州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收入增长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成果。
(一)规范实施保障标准和比例。城市低保标准一般控制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2007年8月,省政府已全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起,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的鲤城、丰泽、洛江、泉港、石狮、晋江、南安、惠安等县(市、区)要将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到260元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的安溪、永春、德化县要将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到230元以上。要尽快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相关补贴政策延长到今年6月的通知精神,确保补贴资金于1月底发放到每一户。农村低保标准各地可视情适当上调。今后,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的比例,县(市、区)不得低于80%,乡(镇、街道)不能高于20%。有条件的地方可减少乡镇负担比例,直至全部取消乡镇负担。
(二)扩大保障面。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特别是目前农村低保人数占农业人口比例明显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南安、惠安等市(县),要在2008年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尤其是归侨、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群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面,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低保的成果。要加大对低保边缘户的帮扶力度,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并发挥好慈善机构救济救急作用,积极探索逐步建立适度普惠型的低保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