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和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制度。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要制定任期内工作目标和社区建设3年工作规划;制定《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并规范上墙。要明确各下属组织的职责,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三、工作步骤
(一)搞好宣传。利用广播、标语、墙报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意义、方法和步骤。组织广大街道、乡(镇)、居委会干部和居民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使其了解和支持换届选举。
(二)建立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分别设立选举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选举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确定选举日期;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指导选举委员会公开向社会招选并提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受理选举工作中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社区要成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从有一定组织能力、有群众威望、办事认真的社区成员中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期限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止,具体履行以下职责:组织推选新一届社区成员代表;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进行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开招选后提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情况;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三)选民登记。采取直选或户代表选举方式进行选举的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社区选民进行登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一般应在户籍所在社区登记;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1年以上且未在户籍所在社区登记为选民的,经本人申请,可在该社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15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