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孤儿的医疗救助及康复制度。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城市散居孤儿的医疗救助享受“低保”待遇,依据《
辽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实施。农村散居孤儿的医疗救助享受“五保户”待遇,依据《关于印发辽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5〕4号)实施。城乡孤儿的救治费用在按照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规定比例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孤儿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落实省民政厅“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向社会散居孤儿延伸。对父母因艾滋病死亡致孤儿童,由监护人报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经确诊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或监护人为散居孤儿购买商业性的医疗保险。
3落实孤儿教育保障制度。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的学前教育。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应就近就地送其入学或报送省孤儿学校就学,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享受“三免一补”待遇,即免收杂费、免收服务性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考入大学继续求学深造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所在的福利机构(在省孤儿学校考入大学的仍由省孤儿学校)继续提供生活保障,直至毕业。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
4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保护和维修,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户建房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城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成年后,住房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将社会福利院故去的“三无”人员的房屋借其居住,或由儿童福利机构为其租用廉租房,并提供12个月的租金。各县(市)区政府应帮助特别困难、无住房的孤儿购买房屋,房屋产权归属所辖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同时为其一次性配置必要的生活用具和用品。
5完善落实孤儿就业政策。孤儿成年后,要按照“面向社会自主择业”的原则,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级政府要把适龄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应当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一次性免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