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闽台金融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动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积极谋划,稳步推进,争取中央和上级部门支持在对台金融合作有关政策上先行先试。在政策许可情况下,争取各类台资金融机构到福建设立机构,投资参股地方金融机构或创办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富邦金控通过香港等第三地子公司投资入股厦门市商业银行。积极争取兴业银行等我省金融机构在台设立机构,实现两岸金融业双向直接交流合作,服务于“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建设。
(二)探索建立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和互换机制。继续推动我省银行与台湾地区银行建立通汇或代理行关系,加强汇款、托收、信用证等国际结算业务合作。进一步扩大新台币兑换试点,积极向国家争取,将福建新台币兑换业务试点由中行系统拓展到基层网点众多的工行、农行、建行和兴业银行,同时在两岸直航客运码头、开办两岸包机直航的机场、对台小额贸易网点和台轮停靠点设立新台币代兑点。积极在对台小额贸易管理中推进人民币计价结算和办理核销,扩大福建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收取人民币办理核销试点范围,为两岸投资贸易往来提供便利。积极争取中央支持,探索在闽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三)强化对台外汇服务意识。积极推广应用进出口收付汇网上核销系统,服务台资出口企业便捷完成进出口收付核销业务,同时争取在所有大型、重点台资企业中推行进出口自动核销办法,最大限度地简化进出口业务办理程序,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继续实行对大型、重点台资企业定期不定期上门服务制度,增强外汇政策宣传力度和透明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外汇金融环境。
七、深化政银企合作
推进政银企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沟通,畅通资金供求信息渠道,促进项目与资金的快速、有效对接,实现政银企良性互动,合作共赢。
(一)完善政银企会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提高合作层次,扩大合作范围,增进政银企信息沟通。采取协调会、会商会、对接会以及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强化金融机构与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沟通,及时、有效地对接自主创新、节能减排、优质中小企业和外经贸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加强金融同业协作,建立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设立银团贷款项目储备库,积极启动银团贷款项目推荐制度,推广银团贷款业务,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