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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关于进一步明确广州市汽车维修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关于进一步明确广州市汽车维修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维管〔2007〕63号)


各区(县级市)维管办,市维修行业协会,考试中心,各汽车维修企业:

  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我市已经开展汽车维修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为明确有关新旧证件考试事项和衔接问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汽车维修从业人员初考要求

  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9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交公路发〔2006〕32号)的要求进行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两部分,全部采用模块化考试,单项考试成绩1年内有效,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维修类别)。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换证备案手续。

  考试模块有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模块(模块A)、技术质量管理模块(模块B)、检测检验技术模块(模块C)、机修模块(模块D)、电器维修模块(模块E)、车身修复模块(模块F)、车身涂装模块(模块G)、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模块(模块H)和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摩托车维修等专项模块。

  企业管理负责人考试范围:模块A和企业经营管理专项模块。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考试范围:模块A、模块B必考,模块D、E、F、G必须选考其一,写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技术管理论文,并通过审查。

  机动车维修质量(总)检验员考试范围:模块A、模块C必考,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必须选考模块D、E、F、G其一;。机动车维修质量总检验员必须选考模块D、E、F、G其二。

  机修人员(可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含水箱、车身清洁维护作业)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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