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由考评小组确定考评对象,可开展实地检查,或通过市政府网站抽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评议,向考评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相对人征集意见,以及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考评标准给予扣分,计入定期考评成绩,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具体方案由考评小组制定。在考评对象先行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考评小组组织定期考评,并根据不定期考评和政府网站评比结果等情况,经考评小组综合评议后提出考评结果,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效能建设办公室下发考评结果通报。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市政府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表彰;考评不合格的,在当年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在接到考评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监察局,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第十一条 考评对象违反
《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不按规定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
《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
第十三条 考评对象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