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聘任广州市机动车环保义务监督员的通告
(穗环〔2007〕179号)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的控制力度,根据《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环保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现予公开发布。欢迎有志于环境保护事业、符合条件的市民积极报名参聘,踊跃参与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机动车环保义务监督员报名地点:广州市吉祥路95号冒黑烟车辆举报专线电话办公室(联系电话:83190024)。
附件:1.广州市机动车环保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
2.广州市机动车环保义务监督员申请表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广州市机动车环保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组织市民做好履行义务监督职责工作,根据《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义务监督员”),是指本人自愿参加并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市环境保护局聘任,义务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工作的市民。
二、本市有志于环境保护事业,自愿义务参与监督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民,均可聘任为义务监督员。
三、市环境保护局是义务监督员的管理部门,负责义务监督员的聘任、管理等工作。
四、申请应聘义务监督员的市民,应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五、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聘任手续,并颁发义务监督员聘书。
六、义务监督员聘任期两年,聘任期满后,本人自愿并符合条件者可以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