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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第八条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独任听证人或者指定三至五名听证人组成听证组。组成听证组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确定听证组的首席听证人。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同时指定若干名候补听证人,在原听证人因故无法正常参加听证时,作为听证人参加听证。
  第九条 独任听证人或者首席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二)要求部门陈述人和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相关说明材料;
  (三)询问部门陈述人和申请人,必要时询问相关旁听人;
  (四)主持部门陈述人和申请人双方质证、辩论;
  (五)依规定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选择本市各领域的专家组建“听证专家库”。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邀请列入“听证专家库”的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相关听证会。
  第十一条 部门陈述人是代表听证组织机关提出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陈述有关法律依据和理由、参与听证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听证组织机关申请参加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听证。申请参加或者旁听听证的报名人数超过确定名额的,由听证组织机关抽签确定。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邀请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召开的七日前确定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名单,并通知相关申请人。
  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告知听证组织机关。经听证组织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的三日前确定旁听人名单并通知相关旁听人。
  第十五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指定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听证文书的收发、听证联络等与听证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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