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铜川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冯新柱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铜川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群众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卫生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公共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
(二)农村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以消灭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五)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爱国卫生日常管理事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发展改革、卫生、教育、公安、劳动保障、建设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农业、水务、交通、文化、广播电视、商务、工商、文物旅游、粮食、财政、体育、铁路、新闻出版、文明、妇联、共青团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及社会性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