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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等四项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还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上述文件在http://www.bjjs.gov.cn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开供查阅。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其中:涉及到由建设部审批的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一级资质的,市建委将申报资料送上述市级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各专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市建委。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的二级(含)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总承包二、三级资质;铁道、民航方面的二级资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供电方面的二、三级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审核同意的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铁道、民航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对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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