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基层防保组织建设,确保各项免疫规划措施得到落实
加强基层防保组织建设是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落脚点。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统一认识,密切协作,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的基层防保组织和管理机制,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预防保健服务。
每个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公共卫生防保组,有条件的可设立公共卫生防保站。公共卫生防保组(站)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考核。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公共卫生(或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由县级疾病控制中心考核合格,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方能上岗,严禁防疫人员从事医疗诊治创收活动。
五、依法监管,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疫苗的流通管理;对疫苗经营企业依法从严审批,并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获得经营资质的经营企业名录;加强对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和使用等各个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正常流通秩序。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处理,确保疫苗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预防接种单位的责任区域,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疫苗的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条例》规定依法处理。要对预防接种单位设置、接种人员资格、接种人员培训以及预防接种率等情况开展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免费政策、接种工作不落实、擅自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一类疫苗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疫苗的供应、使用和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疫苗贮存、运输温度记录和库房管理、领发手续等冷链运转机制,实行专人负责、专帐管理和冷链专用。坚决防止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失效浪费和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用于非免疫规划人群,确保疫苗安全有效和有计划地分发和使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对接到报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