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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千家企业。

  依照《重点耗能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以其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占60分。

  (四)评价考核涉及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应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评价考核中含有不可比因素的,评价考核对象应在实施评价考核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评价考核组,经市评价考核组同意后可合理扣除。

  (五)对行业、地区所属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内容和方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自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评价考核程序

  (一)被评价考核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千家企业对上年度节能工作开展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评价考核组,千家企业的自查报告应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照本方案附件所列评价考核项目,自查报告中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评价考核组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评价考核对象的节能工作开展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三)市评价考核组和有关专家对评价考核对象进行量化计分,核定评价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意见,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综合评价考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评价考核组向社会公布。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对本行业、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并将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评价考核组,由市评价考核组复核后一并向社会公布。

  五、评价考核结果的确定

  评价考核结果依据实际量化得分情况进行核定。

  评价结果分为完成(80分以上)、基本完成(60至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共3个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至94分)、基本完成(60至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或未完成节能目标)共4个等级。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约束性考核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均为未完成等级。

  六、奖惩措施

  (一)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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