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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8〕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节能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7〕3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对我市《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确定的承担行业节能管理任务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节能降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各区县(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下同)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监控的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年度对本行业、本地区用能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遵循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层层负责、社会参与、结果公开、奖惩分明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成立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评价考核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节能工作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本方案和自身实际,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确定本行业、本地区的重点用能单位,并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进行评价考核。

  三、评价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行业主管部门。

  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评价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

  依照《各区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天津市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分解意见的通知》(津发改综合〔2007〕59号)中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占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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