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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落实项目规划方案后,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确认定向安置房项目及对接分散平房拆迁项目。市国土房管局对该项目户型比例、拆迁项目情况等进行审核,向符合规定的开发单位出具确认单,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区房管局。

  第二十八条 分散平房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明细,由拆迁单位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上报区拆迁办,经区拆迁办核实后,报区房管局备案,作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核查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区房管局负责本区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 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由本人或本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一)本人身份证;

  (二)家庭户口簿;

  (三)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调换类)。

  区房管局根据被拆迁人明细和市国土房管局告知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与拆迁项目对接内容,审核申请要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

  第三十一条 各区房管局要严格对“资格证明”的管理,明确经办责任人,做到专人领取、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销售许可证后,方可与被拆迁人签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前须核对“资格证明”,将“资格证明”原件收回存档,以备核查。“资格证明”只限申请人本人使用,与“资格证明”姓名不符的,不得签订合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网上销售,并进行注记,以备核查。

  第三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权属登记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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