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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发证。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合理安排各门栋平均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差价,报市物价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销售价格通知。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供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所需要件外,还需提供市物价局制发的销售价格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当房源暂时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国土房管局可采取摇号或轮候方式确定申请人购房次序。

  销售单位应查验购房人相关证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交销售单位留存。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房管局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网上销售,并进行注记,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继承除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即购买人交纳契税满5年的日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对不执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向未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销售单位补缴限价商品住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专户。销售管理部门可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开发销售单位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情况实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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