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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住房、租房情况变化的,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当月报区县房管局,经区县房管局核实,市国土房管局复核后,按前款规定调整或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3.区县房管、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况进行抽查或定期检查,发现不如实或不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况骗取租房补贴的,应立即停止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变化时或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须定期到市住保办或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变化情况。市住保办应会同区(县)民政、公安、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建立跟踪审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1.在申请人家庭人口变动等情况下,市住保办视实际情况,可以对申请人家庭住房进行调换,并重新签订配租协议。

  2.对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给予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维持其原租金标准不变;5年过渡期满后,如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可继续承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不变。

  3.对过渡期满后,收入超过当年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能力自行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应腾退住房。对拒不腾退的,按照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或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家庭在腾退住房时,所欠缴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予以补缴,拒不补缴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司法程序后,从其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中扣除。 

  第十七条 租赁管理:

  (一)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租房补贴租赁的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小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廉租住房坐落区按照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要求纳入管辖范围。申请人家庭须按配租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申请人家庭不得拆改房屋结构或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房屋用途,对违反此规定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市住保办应将该住房收回,未交纳的房租经司法程序后,从其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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