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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签约。申请人应自接到通知60日内持《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和指定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存储凭证,到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协议》,确认《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约》内容,办理入住手续。在6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申请人家庭,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存储的拆迁补偿安置费,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当申请人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时,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退还本人。

  第十三条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家庭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定期定量补助或定期抚恤金的渠道不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2006〕204号)有关规定,各级资格审核部门加大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情况虚报、瞒报的查实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及统计报表制度:

  (一)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市住保办、区县房管局和区县民政部门要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档案。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调整等有关材料。根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二)坚持统计报表制度。区县房管局每月需将廉租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调整和退出管理:

  (一)租房补贴:

  1.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住房、租房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个月内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收入变化的,需按年度申报。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区县房管局审核并提出调整意见,市国土房管局复核审批,对需调整月租房补贴额的,自复核同意次月起调整月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自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之日起第13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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